第四章 公民道德:国家的定义

杜尔凯姆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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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依次研究了适用于个体与其自身、家庭群体和职业群体之关系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现在,让我们来检验个体与另一种群体的关系,这个群体的范围比其他群体都要大,实际上比目前存在的其他所有有组织的群体都要大,它就是政治群体。这里,得到认可的整个规范,其目的就是要确定这些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形成所谓的公民道德。在我们进行此项研究之前,最重要的是确认我们所理解的政治社会是什么。

    任何政治群体观念的基本要素,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拥有权威的人与服从权威的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演进之初,这种区别很有可能并不存在;只有当我们在社会中隐隐约约地感受到,并发现了这种差别的时候,才可能会有这样的假设。不过,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把有此差别的社会误以为没有这种差别的社会。两者既在类型上不同,也需要完全不同的描述方式,我们应该把前一种范畴称为“政治的”。因为这种表达只有一个意义,它首先是一种组织,而且是最基本的组织;它是一种已经得到确定的权威(不管是稳定的,还是短暂的;不管是弱小的,还是强大的),无论任何个体,都必须服从这种权威的作用。

    不过,不仅仅在政治社会中有这种类型的权威。家庭也可以有自己的首脑,有时候他的权力也会受到家庭会议的辖制。罗马的父权制家庭就常常被比作微型的国家。我们很快会看到,尽管这种说法不很准确,但如果说治理结构是政治社会的一种与众不同的特征,那么我们对上述说法就不会产生歧义。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去寻找它的某些特点。

    这种特点,也许就是能够使任何政治社会与其土地联系起来的特别紧密的纽带。也就是说,任何民族都与特定的疆域之间有一种持久的关系。布伦切利(Bluntschli)说:“国家必须拥有自己的国土;民族也需要乡土”。不过,至少在许多国家中,家庭也同样会受到土地的约束,即被圈画出来的区域。不过,家庭也有自己不可分割的领地,假如这一领地是不可转让的话。我们已经看到,作为世袭财产的地产有时就是家庭的核心;这种世袭财产可以使家庭获得统一性和连续性,也是家庭生活所围绕的焦点。所有政治社会中,没有一处政治疆域能够具有与之相比的地位。不过,我们或许可以赋予国家疆域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这是在相对晚近的时期出现的。一开始就去否认规模庞大的游牧社会具有任何政治特征,是比较武断的做法,有时候这种社会的结构是很精巧的。再者说,以前人们往往认为国家的首要要素是公民的人数,而不是疆域。吞并国家不是吞并领土,而是吞并该国家的居民,这意味着把居民纳入到合并的国家之中。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胜利者总是准备定居在被征服的国土内,而不失其自身的凝聚力或政治认同。在我们历史的整个早期阶段,首都也就是社会聚集的国土中心,在极大程度上是流动的。各个民族开始认同它们居住其中的疆域,即我们所说的这些民族的地理学表达,时间并不很长。今天,法国不仅是主要由说某种语言、遵守某种法律的个体所组成的人群,而且从根本上说是欧洲某个明确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假使所有阿尔萨斯人都在1870年选择了法国国籍,我们也依然有理由认为法国越来越残缺、越来越败落了,一个事实就足以证明,她把国土的一部分边界割让给了国外势力。不过,这种把社会认同为疆域的做法,只有在那些最发达的社会中才能存在。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原因,一是国土获得了比较高的社会价值,或许也因为当社会其他道德上的纽带逐渐失去作用以后,地理上的联系就相对显得更重要了。倘若我们是某个社会的成员,那么在我们的心目中,这个社会本身首先就是一个界限明确的疆域,因为它根本上已经不再是一种宗教,一种特定的整体传统,或是对一个特定王朝的崇拜。

    撇开疆域不谈,我们是否也应该把人口数量当作政治社会的一个特征呢?当然,我们通常不能把这种说法安给那些由少数个体构成的社会群体。即便如此,这样的分界线也是极其带有波动性的:我们怎样才能找到确切的一个点,恰好把人口集中的规模界定为政治群体呢?根据卢梭的说法,政治群体应该有一万人,而布伦切利却说,这个数目太小了。这两种估计都同样很随意。法国一个省的居民有时候比希腊和意大利的许多城邦国家还要多。可是,后者却形成了一个国家,而一个省却不配这样的说法。

    不过,这里我们还是涉及了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征。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政治社会与家庭群体或职业群体的区别,是人数上的区别,因为家庭的人口密度有时候相当大,而国家的密度则可能非常小。不过,确切无疑的是,任何政治社会都是由许多不同的家庭群体或职业群体组成的,或者是由两者共同组成的。如果政治社会局限于家庭社会或家庭的范围内,就几乎可以与后者等同起来,成为家庭社会本身。但是,当政治社会由一定数量的家庭社会组成时,由此形成的集合体就不再等同于构成它的每个要素了,它是某种新的东西,需要用一个不同的词来描述。同样,政治社会也不能与任何职业群体或种姓等同起来,即使有种姓存在;相反,它往往是各种职业或各种种姓的集合体,就像它由不同家庭所构成一样。通常说来,当我们说一个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次级群体组成的,而其本身却没有成为与更大规模的社会有关的次级群体时,那么它就是一个具体类型的社会实体。于是,我们就可以把政治社会确定为由大量次级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社会,这些群体服从权威本身,并不服从任何其他正式建构起来的最高权威。

    这样,我们便可以说,政治社会能够通过次级群体的存在得到部分的辨别。孟德斯鸠在他的那个时代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能够最充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形态就是君主政体。他说,这种形态包含着“中间的、附属的和依从的权力”。 注29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上文所说的这些次级群体所具有的全部重要意义。它们不仅对引导特定的家庭或职业利益来说是必要的(这些利益既包括也变成了它们自己存在的理由),也构成了更高级组织的首要条件。它们与被授予主权权力并专门成为国家的社会群体决不是对立的,相反,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前提:只有有了它们,才能有国家。没有次级群体,就没有政治权威,至少没有适合这个术语的权威。稍后,我们可以看到,能够把这两类群体统一起来的这种团结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不过,此时此刻,我们能够把这一事实记录下来就足够了。

    当然,上述定义与人们长期以来所接受的由梅因(Sumner Maine)和古朗治(Fustel de Coulanges)提出的理论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权威们的说法,构成更具有复合色彩社会的是基本社会,基本社会是一种扩大的家庭群体,而所有构成家庭社会的个体是靠血缘纽带或继嗣纽带联系起来的,这个群体的领导者是最年长的男性祖先,即父权制家长。这就是所谓的父权制理论。如果这是事实,那么我们从一开始就会发现一种既定的权威,在所有方面都可以与我们在更复杂的国家中所发现的权威相比拟;因此,如果这种权威构成了社会的基石,而且这种社会实际上也是简单的,不是复合的,不是由许多更小的社会组成的,那么这种权威就确实是政治权威。后来形成的城邦、王国和国家的最高权威,并没有原初的、特别的特点;它们也来源于父权,并以此为模型被塑造出来。所谓政治社会,不过是更大规模的家庭而已。

    然而,这种父权制理论今天已经不再适用了;它只是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假设,既没有得到直接的观察,也遭到了众所周知的大量事实的驳斥。梅因和古朗治所描述的那种父权制家庭,从未被观察到过。同宗关系构成的群体,在多少握有权力的首领的控制下,处于一种自治状态,人们从来都没有发现过它。我们已知的带有组织痕迹,并能够辨认出某种确定权威的所有家庭群体,都是更大规模社会的一部分。同样,我们也把氏族看成是范围更大的社会集合体的一个政治分支和家庭分支。不过,有人或许会问,它们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这些既定的、简单的社会形态起初并非是由更为简单的社会形态构成的;我们既可以通过逻辑和类比做出这样的假设,也可以用事实来证明它。而且,我们不能保证说,这种社会就一定会服从某种权威。有一个事实就足以通盘推翻这样的假设,一个部落中的各个氏族越是彼此独立,就越倾向于自治,就越难以发现相应于权威和任何治理权力的东西。它们混作一团,几乎完全没有什么形态,也没有什么结构,所有成员都处于同一水平。因此,胞族、氏族和家族等组织都并非先于它们结合而成的整个集合体这样的组织。然而,我们也不能反过来得出结论说,这些群体的组织是从集合体的组织中产生出来的。事实上,正如我们刚才所说的那样,它们彼此依赖,相辅相成。部分并非是最先组织起来,并根据自己的模式构成整体的,相反,部分与整体是同时组织起来的。有此前提,政治社会便意味着权威的存在:既然这种权威只有在由许多基本社会所构成的社会中才会出现,那么政治社会就必然是多细胞和多环节的。这并不是说根本就没有单环节组成的社会,而是说它们所构成的是一个不同的种类,不具有政治的特点。

    不过,其实单一的社会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是政治的,而在其他方面只能构成部分的和次级的群体。在所有联邦国家中,就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每个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治的,而且与没有固定结构的联邦情况相比,每个国家自治的程度会更受限制,不过尽管联邦能够降低这种程度,但并不会缩减为零。每个成员都构成一个政治社会,即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其程度仅仅与自身有关,不取决于联邦的中央权威。另一方面,就其服从某些上级机关的程度而言,它本身就是一种很平常的次级群体或局部群体,与一个地区、一个省、一个氏族或一个种姓相仿。它不是一个整体,只能作为部分而存在。这样,我们的定义就没有在政治社会与其他社会之间划出一条绝对的分界线;因为不存在也不可能有这样一条分界线。相反,事物的序列都是连续性的。大型政治社会由小型政治社会逐渐集合而成。其中,有许多过渡阶段,这些小型社会依然保留着自己本来的性质,开始发展成为某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具有新的特点,这样一来,它们的地位就变得越来越模糊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记录下这种根本就不存在的连续性中的断裂,而是搞清楚能够区分政治社会,并(根据程度的“大小”)确定这些社会在多大程度上确实可以称为政治社会的各种特征。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用来区别政治社会的标志了,就再让我们看看与之有关的道德是什么。从上述定义出发,这些道德的根本原则,能够决定个体与其所服从的这种统治权威之间的关系。既然我们需要用一个词来表示被委托代表这种权威的特殊公职群体,为此目的,我们同意继续沿用“国家”一词。当然,通常我们并不用国家这一说法来指称治理工具,而是指整个政治社会,或者把被管理的人民与其政府结合在一起,我们自己也往往在这个意义上采用这种说法。由此,我们才会把各个欧洲国家,或者把法国称作一个国家。不过,既然社会与其机构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我们最好也要采用不同的术语。那么,“国家”尤其是指主权权威的代理机构,而“政治社会”指的是复合群体,国家是其最高机构。这样一来,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显然就是公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反过来说,还有国家对个体负有的义务。要理解上述义务,我们首先就必须确定国家的性质和功能。

    当然,我们似乎已经解答了第一个问题,国家的性质已经与政治社会的性质一起得到了界定。难道国家不是整个政治社会必须服从的最高权威吗?其实,权威的说法是非常模糊的,需要加以界定。那些具有这种权威的公职群体究竟何始何终?确切地说,国家是由谁构成的呢?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因为目前的讨论使这个主题混乱不清。每天我们都会听说,公共服务就是国家服务;法院、军队、教会(有国家教会的话)都构成了国家的一部分。然而,我们不能把属于国家直接管辖范围的次级机构与国家本身混淆起来。与国家有关的这些机构只是执行部门。至少可以说,这些从属性的次级群体具有更加专业化的行政管理功能,必须把它们所服从的群体或专门群体与国家区别开来,因为国家是复合群体。上述专业群体所具有的特点,是只有它们才有资格代表社会单独进行思考和行动。这样的表现, 注30 与根据特殊环境所采取的解决方案一样,内在和必然是集体性的。当然,除了以此方式形成的表现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表现和集体决议。每个政教合一的社会,都有或者曾经有过各种神话和教义,以及各种历史和道德传统: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它们虽然构成了共同的表现,却不属于某一特殊机构的专门范围。在所有时代里,都有许多与国家毫无关系的社会潮流,将集体引向这一或那一方向。国家往往是在它们造成的压力下形成的,而不是靠自身推动形成的。所以说,尽管整个精神生活都散乱地分布于社会当中,但政府机构中依然有一种完全不同的生活具有牢固的基础。在这里,这种别样的精神生活得到了发展,而且当它开始及时地对社会其他部分产生作用的时候,这种作用是通过一种很细微的方式,或反馈的方式施行的。当议会实施提案的时候,当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某项决定的时候,这两种行动都确实取决于社会公意的一般状态,以及社会本身。议会与政府所接触的是国家民众,这种联系所带来的各种不同印象,会对它们决定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方案产生影响。不过,即使此项决议中的某种因素外在于它们,对做出决议的议会和政府来说也未必是不真实的,因为它主要表达了其得以形成的特殊环境(milieu)。这样的环境与整个民族之间甚至常常会出现混乱失序的局面,尽管政府或议会的投票决议对整个共同体来说是有效的,但却不符合社会的公意状态。所以我们说,这是一种集体的精神生活,但这种生活并不是散布于整个社会体中的精神生活:尽管它是集体的,却在专业机构中被局部化了。这种局部化形成的原因,不只是因为生活集中在特定的点上,而其本身并非来源于此。只有在某种意义上,这个点才是生活的起点。当国家进行思考并做出决议的时候,我们不能说社会通过国家进行思考并做出决议,而只能说国家为了社会才进行思考并做出决议。国家并不单单是一种引导和集中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次级群体本身组织化的核心。

    现在,我们来看看国家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国家是自成一体的公职群体,其中带有集体色彩的意志表现和活动形成了,尽管它们不是集体的产物。如果说国家体现了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说法并不很确切,因为集体意识在所有方面都超出了国家的范围。总体上说,意识是分散的:任何时候,国家都只能听见为数众多的社会情感、各种各样的社会心态(états)非常微弱的回声。国家只是某种特殊意识的核心,这种意识尽管是有限的,却更清晰、更高级,其本身具有更鲜活的意义。惟有那些遍布于所有社会的集体表现,如神话、宗教和道德的传说等才显得模糊不清、捉摸不定……我们不知道它们从哪里来,往哪里去;我们也无法检验它们。从国家中产生的表现通常更能够意识到自身,意识到自己的原因和目标,它们以明显的方式协调一致起来。负责筹划它们的集体代理机构也更容易认识到它们是什么。当然,这里也往往有许多模糊之处。国家同个体一样,也往往会对做出决策的动机产生误解,不过无论促发这些决策的动机对错与否,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受到了动机的影响。一般而言,或至少通常说来,思考的相似性、对整个环境的理解都会使决议成为必要的,很显然,国家的这种内在机构常常会引起这样的争论。所以,这些机关、这些规则、这些集会、这些争论都只能使所有这些表现缓慢地产生变化。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机构,国家的责任就是制定某些对集体有利的表现。这些表现与其他集体表现有所不同,因为它们意识和反思的程度更高。

    也许,当我们发现这一定义将所有行动执行和计划成就的观念排除在国家之外,会感到奇怪。一般来说,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的这一部分(在所有情况下,把这一部分叫作政府倒显得更确切一些)具有执行权?不过,这种看法离题太远:国家根本不执行任何事情。部长会议和主权者本身并不像议会那样具有执行功能;它们会发布采取行动的命令。它们把各种观念和情感结合起来,并由此形成决议,再将这些决议传递给其他中介机构来执行:不过,这也是它们的官方机构的局限。就此而言,议会(或者以主权者和国家首脑为中心的各种各样具有审议权的会议)和政府在具有执行权的确切意义上没有什么区别。这种权力之所以被称为执行权,是因为它最接近于执行的代理机构,尽管两者不能等同。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整个生命并不是由能够引起变动的外在行动构成的,而在于以表象的方式思考。只有其他部门,即各种各样的行政管理部门,才会负责实施这些变动。这些部门与国家之间的区别很明显:非常类似于肌肉系统与中枢神经系统之间的区别。严格说来,国家是社会思维的器官。就事物自身而言,这种思维的直接目的是实践意义上的,而不是思辨的。一般而言,国家并不是为了思考而思考,也不是为了建构一种学说体系,而是为了引导集体行为。当然,它的主要功能是思考。

    不过,这种思考的取向是什么呢?换句话说,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国家通常追求或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的呢?这依然是个问题,只有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我们才能认识到公民与国家相互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对这个问题来说,通常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解决方案。

    首先,是一种个体主义的解决方案,它一方面得到了斯宾塞和古典经济学家的阐释和辩护,另一方面得到了康德、卢梭和唯灵论者的拥护。他们认为,社会的目的是个体,单凭这一原因,个体就是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一切。既然社会只是个体的集合,那么社会的唯一目的就是个体的发展。实际上,就彼此结合为团体这一事实而言,社会就已经使人类活动在科学、艺术和工业领域中产生了更大的创造力。多亏有了如此大的收获,个体才会在物质、道德乃至智识等方面找到更丰厚的给养,从而发展茁壮起来。不过,国家本身却不是生产者。它没有也不能为社会积累起来的、个体同时从中受益的各种财富增添什么。那么,国家到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呢?答案是,国家能够消除团体所形成的某些病态效果。个体生来就具有某种权利,这也是其存在之根本。所以,根据斯宾塞的说法,个体作为一个生命,有权利在自身周而复始的有机体活动中不受其他个体的侵扰。康德认为,个体作为一个道德人格,拥有一种值得尊敬的特殊品性,无论他处于一种公民状态,还是人们以为的自然状态。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得到了怎样的理解和解释,从某种角度来说都是靠团体形成的。任何人只要与我有所接触,我们之间就会形成社会交往,他既有可能威胁到我的存在,也可能妨碍我周而复始的生命活动,或者根据康德的说法,他对我缺乏尊重,或者会违反我作为道德个体的权利。所以,某些中介机构必须被委任以明确的任务,保护这些个体的权利。如果社会能够或者应该为我的自然天赋(或者在社会为我构建我的这些权利之前)添加些什么,它首先应该使现有的权利免遭侵害;否则,社会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尽管社会并不需要把自己局限于这样的最低限度,但社会不能允许人们落入这个限度之下,即使它为我们提供了用来替代这一限度的某些奢侈品,但在整体和部分都缺少必需品的情况下,这些东西是毫无价值的。同样,不同学派的许多思想家认为,国家的特权范围,应该限于以一种完全消极正义的方式来管理。国家的作用应该逐步缩减为这样的区域:防止个体对其他个体进行非法侵越,使每个个体维持在其权利领域之内,因为只有他是其自身所是,才能拥有这样的权利。当然,我们也很清楚,过去的国家职能范围要大得多。不过,国家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特权,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条件并未充分达到文明的高级阶段。在这些社会里,战争时常发生,而且经常重演。当然,战争会使个体权利陷入混乱状态。所以,社会需要严格的纪律;反过来,这种纪律也是强化权威的前提条件。由此,形成了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最高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授予国家的。国家凭借这种权威,介入到与其具有不同性质的各个领域。国家能够通过各种规定来控制宗教信仰和行业等。不过,只有战争严重影响到人民生活的地方,我们才可以看到国家影响力肆意蔓延的正当性。战争越是退缩,越很少发生,就越有可能和迅速地解除国家的武装。战争尚未完全消除,而且依然是国际竞争的威胁,所以即使今天,国家也依然保留着原有的特权。不过,在战争之中,我们只拥有某种反常意义上的生存状态,战争的最后一丝痕迹终将会消除。

    既然我们已经达成了这一意见,就没有必要从细节上反驳上述理论了。首先,它明显不符合事实。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看到随着国家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加,国家的功能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从物质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些功能是随着机构本身并行发展的。我们今天社会的政府工具与罗马人或红种印第安人部落的工具有多么大的差别啊。在前一种情况中,各个部门都环环相扣,紧紧比邻,还有各种大规模的会议,其结构极其复杂,而且国家元首也有自己特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后一种情况中,只有一个君主和几个大臣,外加一些配有秘书的顾问。社会的大脑,就像人的大脑一样,是在进化过程中生长起来的。这期间,除了遇到某些挫折之外,战争会越来越变得时断时续,不再是普通事物了。所以说,我们认为这种有关国家渐进发展、国家功能(即公平的行政管理)持续扩张的理论是极其反常的;有关这种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的扩张过程遍及整个历史的假设,是靠不住的。我们应该坚信,我们自身的辩证力,完全可以把此类以一种既定体系之名义出现的持续而普遍的变化过程贬斥为一种不健康的状态。没有哪个国家的预算不是明显地膨胀起来。经济学家也从中看到了这种推理的可悲之处,也为这种到处都有的盲目性感到悲哀。也许会有一种更妥当的观念,可以把这种一般而言不可避免的趋势看作是有规律的和正常的:通常能够把某些暴行和弊端排除掉,我们无法否认这一点。

    除了这种学说,我们也应该指出,国家还有其他的目的和任务应该履行,并不限于保护个体权利。不过,这里我们也有可能遇到另一种解决方案,而且与我们上文考察的方案完全不同,也许我们可以称之为带有神秘色彩的方案。无论哪些方面,我们都可以从黑格尔的社会理论中找到其更系统的表达。从这个角度来看,每个社会都有高于个体目标,与个体目标无关的目标。这种观点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要执行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目标,而个体只能是施行这一计划的工具,他既不可能制订计划,本计划也与其无关。他必须为社会的荣誉、伟大和富庶而工作:他惟有作为社会的一员,去分享他参与创造的财富,才能弥补自己遭受的痛苦。他可以得到这种荣誉发出的几缕灿烂光芒;这些光芒也可以反射在他的身上,并足以使他坚持他永远无法达到的目标。上述观点之所以会引起我们的关注,是因为其本身的兴趣并非单纯是思辨的和历史的;观念现有的混乱状态既能够赋予其力量,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再生的乐趣。我们的国家曾对此闭耳不闻,如今似乎已经准备好迎接它了。既然我们所说的古老的个人目标已经不够了,那些绝望的人被迫把自己托付给相反的信仰,放弃对他们父辈来说已经足够的个人崇拜,那么他们就会尝试通过一种新的外表让城邦国家的崇拜复兴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