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论意志

斯宾诺莎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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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在既已知道什么是善、恶、真理、谬误,又知道一个完善的人的心灵健康在于什么,我们可以进一步研究我们自己,看看我们是由于自由意志还是由于一种必然性而达到这种心灵健康。

    为此,必须首先弄清那些认为有自由意志的人所说的意志究竟是什么,以及它和欲望的区别何在。

    §2 欲望,我们说过,是心灵对于某一个东西的倾向,心灵选出这个东西来认为是好的;因此在我们的欲望向外追求一个东西之前,必须在我们心中先有一个决定,宣告:这个东西是好的;这一肯定,或一般说,这一个肯定或否定的能力,一般就称为意志。 (1)

    §3 现在问题在于知道,这一个肯定是产生于我们的自由意志还是产生于必然性,也就是说我们能不能不受任何外在原因的驱使而对一个东西作出某种肯定或否定。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证明,一个不能由它自身来说明的、或者说它的存在不属于它的本质的东西,必须具有一个外在的原因,并且,一个该产生什么东西的原因必然不能不产生这个东西,因此我们推出,特殊地意愿 (2) 这一个或那一个东西,对于某一个东西特殊地肯定或否定这或那一点来说,这一些作用,我说,必须出于某一个外在的原因,而按我们前面关于原因的定义,这一个原因也不能是自由的。

    §4 这一点可能使有些人不能同意,这些人习惯于把他们的聪明智慧用于理性的东西,而不是用于真实存在的自然里的特殊的、个别的东西,因此,他们不再把它们看成是理性的(东西)而似乎是一些真实的东西了。因为,人在这一时刻具有这一意愿,在那一时刻具有那一意愿,他就在他的心灵里造成一个普遍的意愿的式态,并称之为意志:就像他从这一个人的观念和那一个人的观念造成一个普遍的人的观念那样,而且,既不去充分注意理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的区别,于是就产生他把那些理性的东西当成是(那些)在自然里真实地存在的东西了,并且把自己当成许多东西的原因,这在我们目前讨论的这个题目上正是屡见不鲜的情形。因为,如果我们问一个人:为什么他意愿这个或那个?那回答是:因为他有一个意志。但是因为意志像我们说过的那样,只是关于这一个意愿或那一个意愿的一个〔普遍的〕观念,因此只是二个思想的式态,一个理性的东西,而不是一个真实的东西,因此由它是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的,因为由无只能产生无。因此我认为,我们既已说明意志并不是一个存在于自然里的东西,而只是一个虚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问:它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

    §5 这一点我不〔只〕是就普遍的意志来说的,后者我们已经说明只是一个思想的式态,并且是就每一个特殊个别的意愿而说的,后者按某些人的说法正在于它能〔自由地〕肯定或否定这个或那个。这,如果一个人认真注意我们前面所说过的一切,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因为我们说过,认识是一种纯粹的被动感受,也就是说在心灵里关于事物的本质和存在的一个知觉;因此这并不是我们在一个东西上肯定或否定什么,而是那东西本身,它在我们心中对它自己肯定或否定某些东西。

    §6 而这,有人也许不同意,因为在他们看来,似乎他们能够对一个东西作某种不同于他们意识中的肯定或否定。这是因为离开了语言,或者说在语言以外,他们就不能体会心灵对于一个东西的理解。不错(当有理由使我们不得不这样做时),我们也能用语言或其他手段对某一东西给人一个不同于我们意识中的概念;但是尽管如此,不论用语言或用任何其他手段,要使我们对一个东西的感觉到不同于我们所感觉的,这是我们做不到的事;其为不可能,凡在语言或其他表达手段之外曾有一次注意过什么是他们的纯粹的悟性的人,都是可以清楚知道的。

    §7 但是有人也许会反对,说:如果不是我们肯定或否定,而是那东西在我们心中肯定或否定它自己,那末除了和它符合的东西以外不可能肯定或否定任何东西;并从而不可能有任何谬误;因为谬误,我们说过,正是对一个东西肯定或否定某些不符合于它的东西,也就是说不是那东西自己肯定或否定它自己。但是我认为只要认真注意以上我们关于真理和谬误是怎样谈的,就可以看到对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充分的答复。因为,我们说过,对象是那被肯定或否定的————不论真实或谬误的————东西之因;而谬误只是在于,当我们知觉一个由对象而来的东西时(虽然我们知觉到的只是一小部分),我们是想象整个的对象肯定或否定我们所知觉的东西;这种情形特别常见于那些衰弱的心灵,这些心灵只要受到对象的一个轻微作用,很容易就立刻接受一个式态或一个观念,而除此以外在它们心里就没有其他的肯定或否定。

    §8 最后,有人也许还可以反对说:有很多东西我们可以愿意或不愿意,例如,对一个东西作或不作某种肯定,对人说或不说真话,以及诸如此类的事。这是因为他们没有认真区别欲望和意志。因为,按照那些有意志论者,意志只是精神的这样一种作用,由这种作用,我们不问好、坏,对一个东西作出某种肯定或否定;反之,欲望则是这样一种方式,它在心灵里的目的,是着眼于我们在某一东西中所见的好、坏、去追求或达成这个东西。因此,在我们对一个东西作了某种肯定或否定以后,就在我们心灵里有了一个欲望,也就是说,当我们认可或肯定了一个东西是好的时————这,按他们的说法,就是意志————才开始有追求这个东西的倾向或欲望。因此,用他们的话说,意志可以没有欲望,但是欲望不能没有先行于它的意志而存在。

    §9 以上所说的所有那些行为,因为它们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有一个东西在我们看来好,它们之所以被克制是由于有一个东西在我们看来坏,只能用我们称为欲望的那些倾向予以解释,用意志这样一个名称则只能弄得越来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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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此意志,作为一个肯定或决定,与正确信仰的区别就在于它同样可以及于一个并不真好的东西;这是因为它的信念并不是这样,以致我们清楚看到那东西不可能是这样的;而正确信仰的情形则必然如此、并且也应该必然如此,因此从正确信仰只可能产生好的欲望。

    它与意见的不同在于它有时候可以是确定的、无误的;而这是意见所没有的情形,意见之为意见在于揣测和认为大概如何如何。

    因此就它可能是确定的来说,我们可以称之为信仰,就它不能脱除错误的可能来说,可以称之为意见。

    (2) 可以肯定,一个特殊个别的意愿必须具有一个外在的、它由之而存在的原因;因为,它的存在既不属于它的本质,它必须是由于另一个东西的存在而存在的。

    有人说:特殊个别的意愿的效能之因不是观念,而是人本身的意志,而意志的作用则不能缺少悟性作为它的原因;因此意志,作为一个没有特定内容的东西,和悟性一样,并不是理性的、而是真实的东西。至于就我来说,当我认真考察这些东西时,它们在我看来都只是一些普遍的概念,从而是不能赋它们以任何真实性的。让我们假定情形是他们所说的那样;那就必须承认意愿是意志的一个式态,而各种观念则是悟性的式态;既然一个发生式态变化的东西不能是式态而是实体,由此必然得出,悟性和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有真实区别的实体。这样,如果说心灵统辖这两个实体,那就是又有第三个实体;所有这些只是使事物混乱到这样的地步,以致对它们不可能再得出任何清楚明确的观念。因为,既然观念不是在意志中,而是在悟性中的,由这一条不可逾越的规律:一个实体的式态不可能转入另一个实体,就不可能会在意志中产生任何爱恋;因为这是一个百喙不能解的矛盾:人如何能够意愿在他意愿的功能中没有丝毫观念的东西呢?

    会不会有人说:意志,因为它和悟性结合在一起,因此它知觉到悟性所思维的东西,并从而爱恋它;我们反驳说:一个知觉,既然还是一个观念,就是一个悟性的式态,这个式态,按上文所说,无论如何不可能在意志里面,尽管存在着一种像心灵和躯体之间的结合那样的结合。因为即使我们承认心灵和躯体就像(那些)哲学家们通常所说的那样结合在一起,躯体仍然是没有感觉的,心灵也是没有广袤的。否则,一个由我们的思想把两个实体结合起来而造成的妄想竟能变成一个单一的东西了,这是谬论。而且,如果我们说心灵同时统辖悟性和意志,这不但是不可思议的,而且也矛盾,因为这样我们似乎也就否认心灵是自由的了。

    为了结束这个讨论————因为我们无意去列举全部理由反驳这种有限的、被创造的实体论————我只是简略地说一下自由意志和那种不断创造论是根本不相容的;后者也就是说,在上帝中需要用怎样一个作用创造一个东西,就需要用这同一个作用去维持这个东西,否则它就一刻也不能存在;若果真如此,则我们不能说任何东西有任何自由。我们只能说,上帝创造它就是它那样;因为如果说它不能在一瞬息间维持它自己,它更不能由它自己产生任何东西。因此如果有人说心灵由它自己产生意愿,我们问:凭什么力量?不是凭前此存在过的,因为这已经不存在了;也不是凭它现在所有的,因为它绝对没有任何这样的力量可以维持或延续一个刹那,因为它是被不断创造的。既然任何东西都没有力量维持自己或产生任何东西,就不能有任何其他结论,而只能是:上帝唯一地是一切东西的作用因,并且,一切意愿决定于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