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论上帝对人的爱恋

斯宾诺莎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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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此,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充分说明了什么是我们对于上帝的爱恋,以及它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本身的永恒的持续。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就不必再在这里谈到其他许多问题,例如:上帝里面的欢乐,心灵的宁静,等等;因为,在谈过了前者以后,就很容易看到后面这些是什么,以及我们有些什么可说的。

    §2 但是,因为到此为止我们谈了我们对于上帝的爱恋,我们需要再看一看是不是也存在上帝对于我们的爱恋,也就是说,是不是上帝同样也爱我们,以及这是不是因为人爱上帝?但是首先我们说过,除了在生灵万物中的种种思想式态以外,我们不能说上帝具有其他任何思想式态,因此我们不能说上帝对人有什么爱恶,更不能说上帝爱人是因为人爱上帝,或上帝恨人是因为人恨上帝;因为如果我们这样说,我们首先就要承认人能够凭他的自由意志这样爱、恨,首先要承认人并不依靠于一个第一原因,所有这些,我们上面已经证明,都是谬误的。并且这一点只能在上帝身上产生巨大的可改变性,如果以前它既不爱也不恨,现在它却必须去爱、恨,并且是被某个外在于它的东西决定,因而这样去爱、恨,这是荒谬之极的。

    §3 但是,如果我们说上帝不爱恋人,这一句话不可以理解为似乎上帝听任人自由自便,而应理解为人在上帝里面和一切存在的东西结合,上帝就是这一切存在的整体,因此不可能有什么通常意义下的上帝对于一个其他东西的爱恋,因为凡是存在的一切只是形成一个单一的东西,也就是上帝自身。

    §4 并且由此得出:上帝予人以它的法律,并不是为了在他们履行它的时候去奖赏他们 ① ;或说得更清楚些,上帝的法律不是什么可以违犯的法律。因为,上帝所确立于自然中使万事万物依之产生和持续的那些法则————如果我们愿意,可以称它们为法律————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们是永远不可能违犯的。因此,弱肉强食,一个原因不能产生多于它所包含的后果,以及诸如此类等等,这些都是这样一些法则,它们既不可能改变,也不可能有终始,相反地,一切东西都服从它们,一切东西都为它们所制约。

    §5 我们在这里简略地谈一谈,我们说:一切法律,凡是不可能违犯的,都是神的法律,因为凡是发生的事物都不是违反神本身的规定、而是符合神本身的规定的。然而,凡是可以违犯的法律都是人的法律,因为人在他规定的一切事物里都有他的自身的利益这样一个目的,由此并不得出,整个的自然也都认为是利益,相反地,这些法律可以引起很多别的东西的毁灭。

    §6 当自然的法律更有力的时候,人的法律就被摧毁了。

    神的法律就是最后的目的,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它们不是从属于任何东西的;人的法律则不然。因为即使人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某些法律,除了藉以改善本身的状况以外没有任何目的,但是人所提出的这个目的(因为是从属于、受制于某一比人更高的东西的其他目的的,这比人更高的东西使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以一定的方式活动)却可以使他的那些法律同样相符于上帝亘古以来确立的那些永恒法则,而与之同流共趋,并和其他一切东西一起协力完成那整的作业。因此,例如蜜蜂辛勤工作,恪守群体纪律;除了保证一份过冬食粮以外并无其他目的,但是比它们更高的人培育养护它们,却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这就是获取蜂蜜供自己用。同样,人作为一个特殊的、个别的东西,并没有什么比他的有限本质可能达到的东西更远的目的;但是,如果注意到他只是整个自然的一个部分和工具,他的这个目的不可能是自然的最后目的,因为自然是无限的,它运用人作为工具一如运用其他一切。

    §7 以上既已讨论了上帝所立的法律,现在我们可以指出,人,在他自身以内,至少在一个正确运用他的悟性并认识上帝的人是如此,知觉到一种双重的法律;这双重法律的原因一则是他和上帝的联系,一则是他和自然中各种式态的联系。

    §8 前一类法律是必然的,后一类则并不;因为,就人和上帝的联系而产生的法律说,既然人必须永远地、不间断地联系到上帝,他就会、并且必然会永远在他的心目中有这样一些法律,按照这些法律他应该为上帝而活,并且和上帝在一起。反之,就他和种种式态的联系而产生的法律说,因为他是可以和人们分离的,这些法律就不是这么必然。

    §9 因此,既然我们在上帝和人之间建立了这样的一种联系,人们很可以有理由问:上帝如何使它自己为人所知?这是不是或能不能借助于某种语言?或是它直接地由它自身使它自己为人所知,并不利用任何其他为此目的而利用的东西?

    §10 对此我们回答说:绝不可能通过语言;因为,如果这样,必须在这些语言得以宣说以前,人已经懂得它们的涵义。例如,如果上帝曾对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那就必须在这以前,没有这些语言,他们已经知道上帝存在,然后才能 ② 确知这是它 ③ ;因为在这一刹那间他们清楚地知道,那声音、雷鸣、雷光并不是上帝,尽管那声音说他是上帝。

    这里,我们关于语言所说的,同样可以推广到一切外在的符号。因此我们认为不可能是上帝曾以任何外在的符号使它自己为人所知。

    §11 并且我们认为,上帝之为我们所知,除了上帝的本质和人的悟性,根本不需要通过任何其他东西;这是因为在我们之内用于认识上帝的即是悟性,后者直接结合于上帝,以致没有上帝它既不能存在也不可被思议,由此无可争辩地得出,没有任何东西能和上帝本身一样和我们的悟性结合得这样紧密。

    §12 并且,我们也不可能通过另一个东西去认识上帝。

    1.因为如果是那样,那个使我们认识上帝的东西必须比上帝更为我们所知,这和我们至此所清楚证明的一切恰恰背道而驰:也就是说,上帝是我们的认识和一切本质的原因,一切特殊的、个别的东西,绝无例外,没有它不但不能存在,甚至不可思议。

    2.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决不能从对于另一个必然有限的东西的认识达到对于上帝的认识,即使这另一个东西更为我们所知;因为我们怎么能从一个有限的 ④ 东西推论出一个无限的、不被限制的东西?

    §13 因为即使我们在自然里看到某些作用或某一事迹,其原因不为我们所知,我们仍然不可能得出这个结论:为产生这个后果,必须在自然里存在着一个无限的、不受限制的东西。为了产生这个后果,是集结了大量的原因,还是仅仅只有一个原因?我们怎么能知道这一点?谁把这告诉我们的?

    因此,我们最后得出结论说:上帝为了使自己为人所知,不可能利用或者并不需要语言、奇迹或任何其他被创造的东西,而只是由它自身。

    注 释

    ①  B有“在他们违犯的时候去惩罚他们”。

    ②  B稿有“由于这些语言而”。

    ③  B稿“它”如“它在他们说话”。

    ④  B稿有“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