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1)

富兰克林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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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在查尔斯(2)先生给我提供的住处安顿下来,就前去拜访福瑟吉尔博士,因为有人把我大力举荐给了他,他们还劝我设法听取他对讼诉问题的建议。他反对直接向政府投诉,认为先应当亲自向领主们提出申请,他们有可能在某些私交的干预或劝导下将事情和和气气通融过去。于是我又拜访了和我经常有书信往来的老朋友彼得·柯林森先生(3),他告诉我,弗吉尼亚大商人约翰·汉伯里(4)要求我到了以后通知他一声,他可以带我去见当时的枢密院院长格兰维尔勋爵(5),勋爵也希望尽快见到我。我同意第二天早上随他前去拜访。

    于是汉伯里先生如约前来接我,用他的马车把我送到那位贵人府上,勋爵极其礼貌地接待了我,先问了几个关于美洲现状的问题,议论了一番,然后对我说:“你们美洲人对你们政治体制的性质有些错误的看法;你们硬说国王下达给你们总督的谕旨不是法律,认为你们可以自作主张随意照办或违抗。然而这些谕旨不像交给一名出国公使的锦囊细谕,不外乎提一些细小的礼仪上的行为规范之类。这些谕旨先由精通法律的法官们起草;然后在枢密院进行审议,辩论,或许还要修改;最后才由国王签署下达。所以这些谕旨对你们而言,就是国法,因为国王就是殖民地的立法者。”我告诉这位爵爷,这种理论对我来说真可谓是海外奇谈。根据给我们的特许状我一直是这样理解的:我们的法律由我们的议会制定,再呈报国王御准,一旦批准,国王就不能撤销或者更改。议会没有国王的批准不得制定永久性法律,同样,国王也不能绕开议会替他们制定法律。他一口咬定我这是错误到家了。但我却不这么认为。爵爷的这番谈话使我对朝廷有关我们的看法有点忧虑,所以一回到寓所,我就把它记录下来。我回想起大约二十年前,内阁提交给议会的一项议案中有这么一条,建议将国王的谕旨定为殖民地的法律;但这一条被下院否决了,正因为如此,我们将他们尊为我们的朋友,自由的朋友,直到一七六五年,他们对我们的做法才使我们明白过来(6),他们之所以拒绝把这点主权交给国王,只是为了把它留给自己使用。

    过了几天,福瑟吉尔博士与领主们谈过话后,他们同意在春园托·宾先生(7)的府上接见我。谈话开始时,双方都宣称有意做出合理的通融;但我估计对合理的含义各有各的想法。然后我们开始逐项审议我列出来的我们投诉的要点。领主们尽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我则提出议会做得有理。这时候我们才看出来我们的观点差距太大,达到一致的希望十分渺茫。然而最后还是商定我把我们的投诉要点写成书面材料,他们答应随后考虑。我很快就把材料交了上去(8);可是他们却把这些材料交到他们的律师费迪兰多·约翰·帕里斯(9)手中,此人替他们料理与相邻的马里兰领主巴尔的摩勋爵持续七十年之久的大诉讼案中的一切法律事务(10),并替他们书写与议会争执的所有文件与信函。此人态度傲慢,容易动怒;由于我偶尔在议会的答复中严词批驳过他的文件,觉得它们论据虚弱,言辞傲慢,所以他对我怀有不共戴天之仇,于是,仇人相见,难免分外眼红,所以我拒绝了领主要他和我讨论涉及我们两个本体之间的投诉要点的建议,提出除了领主本人,别人我概不接洽。于是领主们按照他的劝告,把材料交到检察总长和副检察长手里,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材料在那儿一搁差八天就是一年,没有批复。在此期间,我屡屡要求领主们答复,但得到的只是一句话,他们尚未接到检察总长和副检察长的意见:最后他们接到的是什么意见,我一无所知,因为他们没有给我传达,却给议会发去一封由帕里斯起草、签字的长信,援引了我的材料,投诉我写的材料措辞粗鲁,不合规矩,并对他们的行为做了一番拙劣的辩解,还说如果议会肯派某个坦诚人士与他们洽谈此事,他们愿意息事宁人,这就表明我不是那样的人。

    所谓不合规矩或措辞粗鲁,也许就是我在材料上没有用宾夕法尼亚地区真正绝对的领主这样冠冕堂皇的大号称呼他们,我之所以没有用这个称呼,是因为觉得没有必要,材料的用意就是把谈话中我口头说过的意见用白纸黑字写定而已。不过在这段延宕期间,由于议会已经说服丹尼总督通过了一项法令,对领主的田产和平民的一样征税,这是争论的重点,所以对那封信再没有回复。

    然而,当这项法令送达英国的时候,领主们在帕里斯的参谋下决定千方百计不让它获得国王批准。他们在枢密院里向国王请愿,于是便指令进行一次审理,审理时,他雇了两名律师反对这项法令,我请了两名予以支持。他们宣称这项法令意在加重领主田产的负担,以减轻百姓田产的负担,如果容其继续有效,与平民有仇的领主在划分纳税比例时就会受民众的摆布,他们势必破产。我们回答说这项法令没有这样的意图,当然也不会产生那样的效果。税款评估人都是诚实谨慎之人,他们宣誓评估要公正平等,想要用加重领主税款的办法来减轻自己的税款,这里面的好处微乎其微,所以,犯不着发这个假誓。我记得这就是双方力陈的要点,此外我们还强调了废除这项法令必然产生的恶劣后果;因为已经印制了十万英镑的纸币并交给国王使用(11),在为他效劳时花掉了,现在则在民间流通,法令一旦废除,百姓手中的钱立即成为废纸,就会导致许多人破产,另一个后果就是彻底挫伤了将来拨款的积极性,我们义正词严强调领主的自私将引起这么一场大灾难,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根据地害怕对他们的田产征税过高。听到这番话,枢密院的一位成员曼斯菲尔德勋爵(12)趁律师们辩论的时候站了起来,向我招了一下手,把我领进秘书室里,问我是否真的认为如果推行这项法令,不会损害领主的田产。我说肯定不会。于是他说,你该不会反对订个约对此做出保证吧。我说决不反对。于是他把帕里斯叫进来,经过一番商讨,爵爷的建议双方都表示接受;为此枢密院秘书起草了一份文件,我和查尔斯先生一起签了字,因为他也是该地区的日常事务代理;曼斯菲尔德勋爵回到枢密院议事室后,这条法令总算通过了。不过有人提出了几条修改意见,我们也答应在以后的法令中做出修改;但议会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在枢密院命令下达之前,根据这条法令已经征了一年的税,所以议会委任了一个委员会审查估税人员的工作,在这个委员会里他们还放了领主的几位特殊的朋友。经过全面调查之后,委员们签署了一份报告,一致确认他们发现估税完全公平。

    议会认为我签订的协约的第一部分是对本地区的重大贡献,因为它保证了当时在整个地区通行的纸币的信誉。我回来以后,他们正式表示了谢意。然而领主们因为法令通过对丹尼总督暴跳如雷,便将他一脚踢开,并且威胁要控告他违背了他保证必须遵守的指示。然而丹尼是在将军的敦促之下,又为了向英王陛下效忠才通过这项法令的,况且他在朝廷里也有一定势力,所以并没有把这些威胁当回事,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

    一七七一至一七九〇    一七九一,一八一八,一八六八(13)

    * * *

    (1) 作于1789年11月13日至1790年4月17日富兰克林去世之间,地点可能在费城。

    (2) 罗伯特·查尔斯(?——1770)于1739年回到英国,成为纽约和宾夕法尼亚的代理。

    (3) 彼得·柯林森(1694——1768),图书馆会社驻伦敦代理,商人,与很多科学家经常通信。

    (4) 约翰·汉伯里(1700——1758),伦敦的贵格会信徒,“世界上最大的烟草商”。

    (5) 格兰维尔一世伯爵约翰·卡特雷特(1690——1763),国王枢密院院长(1751——1763),枢密院裁决富兰克林控告领主的案件。

    (6) 1765年发布的印花税法规定英国议会直接向美洲殖民地征税,引起了殖民地的反对,导致了十年后的美国革命。1766年议会又将该法废除,通过了公告令,主张议会有权为殖民地立法,毋须殖民地的同意。

    (7) 托马斯·宾于1741年后住在英国,但仍然是宾夕法尼亚的领主,一直当到1775年。他和富兰克林积怨很深。

    (8) 富兰克林于1757年8月20日呈交了他的“投诉要点”。

    (9) 应为约翰·费迪兰多·帕里斯(?——1759),一名专理殖民地事务的律师,宾家的法律顾问。

    (10) 巴尔的摩五世男爵查尔斯·卡尔费特(1699——1751),马里兰领主。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的边界直到1765——1767年勘测梅森——狄克森线时才算划定。

    (11) 也就是英王政府的官员来花。

    (12) 曼斯菲尔德男爵威廉·默里(1705——1793),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他支持后来针对反叛殖民地的各项强制条例。

    (13) 富兰克林《自传》的手稿是在四个不同场合历时19年写成的。第一部分是写给他时任新泽西总督的儿子威廉·富兰克林(约1731——1813)的信。富兰克林写这一部分时正在特怀福德村乔纳森·什普利主教乡间的家中做客。那是一个离伦敦有50英里的村庄。他在1771年7月30日动笔,8月13日写完。此后富兰克林再没有往下写。直到13年以后,富兰克林任新建立的美利坚合众国驻法国公使,在法国居住时才写了第二部分。最后两部分分别写于1788年8月和1789——1790年的冬天。后来富兰克林因病歇笔。所以他只把生平记述到1758年就与世长辞了。因此没有写他作为一名外交官和公仆的光辉成就。

    《自传》的第一部于1791年由雅克·比松出版了法文译本;富兰克林的孙子威廉·坦普尔·富兰克林于1818年出版了《自传》的一个版本,但他手里没有他爷爷写的最后一部分,因为他稀里糊涂用它换来了法文译者手中的第一部。直到1868年,约翰·比奇洛出版了我们现在见到的包括四个部分的完整的《自传》。